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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日期: 2021-03-08 10:36:01 作者: 李明杰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证券从业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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