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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日期: 2020-12-08 10:03:25 作者: 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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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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