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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2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日期: 2019-09-10 16:38:47 作者: 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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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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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法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除上述禁止行为以外,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除上述禁止行为以外,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从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除上述禁止行为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财产的独立(掌握)

  (一)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包括通过基金募集行为从基金投资人处获得的所有资金总和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包括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要求体现在下列方面: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示】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二)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掌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是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基金财产独立性内涵的应有之义。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2.有利于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3.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稳定运作,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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